根据国家外专局、省外事办和省教育厅聘用外籍教师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
按需聘请,一年一聘,择优录用,注重实效。
二、聘请条件
1.学士学位以上、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外籍人员。专业类外籍教师原则上要求硕士以上学位;
2.品德良好,热爱教育工作,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待遇
1.根据外籍教师的学历、教学经验和教学水平等确定其工资标准:
(1)语言类外籍教师月薪标准原则上为5000-10000元人民币;其中,学士学位(或讲师职称)教师原则上5000-8000元,硕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教师原则上6000-9000元,博士学位教师(或教授职称)教师原则上7000-10000元。
(2)专业类外籍教师月薪标准原则上为8000-15000元人民币;其中,学士学位(或讲师职称)教师原则上7000-12000元,硕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教师原则上8000-14000元,博士学位教师(或教授职称)教师原则上9000-15000元。
(3)外籍教师聘用期满,如需续聘,可酌情提高一定数额的月薪;
2.签订一年合同的外籍教师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享有国际、国内往返双程路费(一次)和2200元人民币旅游补贴,签订半年合同的享有单程路费和1100元人民币旅游补贴。
3.为外籍教师提供配有家电、家具及各种生活设施的公寓,提供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水电补贴和每人每学年500元人民币燃气补贴。
4.为外籍教师办理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按合同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
四、聘请程序
1.每学年由用人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外籍教师需求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招聘或委托中介招聘等方式物色人选,外籍教师的工作安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在收到省外专局的来华工作许可和省外事办的签证通知后,交给应聘人到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及入境手续。外籍教师入境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到车站或机场迎接。外籍教师到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入境体检,与其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居留证、专家证、工作证等有关证件。
3.外籍教师任职期满可续聘,续聘者需另行签订续聘合同,并在居留期满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五、教学和生活管理
1.岗前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籍教师岗前教育。外籍教师到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宣讲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发放有关管理条例。协助保卫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用人部门做好教学工作介绍,为外籍教师配备合作教师。
2.教学管理。教务处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要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外籍教师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要建立健全外籍教师教学档案,认真搞好教学评估,及时做好教学反馈。要督促合作教师做好外籍教师的助手工作,要鼓励中外教师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相互合作,共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聘用合同中有关工作量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给外籍教师安排合同之外的工作。如要安排,应征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籍教师本人的同意,工作报酬由外籍教师和用人单位协商。
3. 生活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的生活管理。要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食宿,保证住所设施运行正常。每月造好工资发放表交计财处。要认真做好外籍教师健康体检和保险,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安排好外籍教师的出行和公务用车,协助外籍教师购买车、船、机票。
计财处负责外籍教师工资发放,做好外籍教师经费支出报销和工资个税收缴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住所安排及住所内各种生活设施的采购、安装及维修。
4. 活动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以及节假日期间的庆典、参观、旅游等活动。
5. 考勤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考勤。外籍教师不得随意调课,特殊情况需调课的,必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批准,三天以上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外籍教师一般不得应邀到其它兄弟单位兼课或讲学,特殊需要,应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六、 安全管理
1. 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外籍教师实施治安保卫、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要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安全保卫工作。对外籍教师的住所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协同有关部门调解治安纠纷。
2.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用人单位要做好信息掌控工作,严密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上报和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外籍教师的安全和校园稳定。
3.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散布有损我国主权的言论和传播宗教,不做任何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事情。不得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4. 外籍教师住所不得留宿他人,在校工作期间不得在外留宿,若在外留宿或离开吉安市,须提前向用人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批准。
5.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和校纪校规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