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5-23 [来源]:

井冈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用结合、资源共享、合理调配、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理念:物尽其用、人尽其责。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及分管计划财务处的副校长,委员为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校长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后勤保障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经营公司、审计处、纪委监督检查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

   2.指导、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3.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4.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决策;

5.对学校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出租、出借事项,以及土地置换、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议;

6组织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

7.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八条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校国资委办公室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4.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4.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1.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总分类账的财务管理。

   2.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设备、家具等实物性资产的管理。

   3.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各学院、部门采购的文献资料由图书馆登记入账,使用管理由各学院、部门负责。

   4. 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校史陈列品、文物的管理;

   5. 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园林绿化以及湖塘水面的管理;

   6.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的管理;

   7. 科研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含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如,学工处是学生宿舍家具的二级管理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资产使用单位的具体职责:

1.加强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制,把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5.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6.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新增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账登记、财务报账等手续,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时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6.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变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除资产经营公司外,各资产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教学、科研、生产等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其它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坚持“开放共享、物尽其用”的资产使用原则,实行资源开放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或后勤保障处或资产管理处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牵头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依规报批及处置。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家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申请。教学科研用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报教务处审核,其它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报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由资产管理处依规报批及处置。

设备家具的报废,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三十二条 设备家具原则上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方可报废。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报废,应有充分的书面理由。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主要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为:

   1.房屋及构筑物    50年

   2.通用设备      8年(空调12年)

   3.专用设备      10年

   4.家具             15年

第三十三条 报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用设备、非教学科研设备,分别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若需拆除报废设备的零配件,须履行审批手续。教学科研用设备、非教学科研设备,分别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拆除报废设备的零配件。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盘亏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2.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数据信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本级资产信息的基础填报工作,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资产使用记录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效益和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总体和各单位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三条 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奖优罚劣、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全校师生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绩效考核,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及考核等方式。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

2. 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的;

5.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6.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7. 未及时全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固定资产被盗(需出具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证明)、非正常损坏(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须赔偿)或丢失等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须赔偿。未达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为(账面价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为报废后处置该固定资产的评估值。

赔偿审批权限。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低于10万元,由资产管理处审批(教学科研设备先报教务处审批)。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1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执行过程中,若有与上级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井大发〔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