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大额资金专项审计办法(试行)
(井大党发〔2013〕40号 2013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大额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工作,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大额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资金是指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具有专门用途,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的资金。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银行贷款等。具体包括:工程建设经费、维修改造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对外合作(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校内各种经费来源超过5000万元的所有项目,已经过省审计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的不重复审计。
已经过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等审计的项目不重复审计。
第四条 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由何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管理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修缮工程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项目均列入专项审计,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初审后,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省政府相关部门有要求复审的项目,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终审。
第五条 设备购置经费、对外合作(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在100万元及以上资金项目,均列入专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力量不足时,报请学校批准,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基建决策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2.建设、修缮工程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了招标;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合同履行情况;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3.建设、修缮工程竣工结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其他大额资金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计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跟踪监管,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项目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等现象,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等。
2.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验收、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管理是否制度健全,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是否按计划完成。
3.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
4.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上级要求,审计处每年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大额资金项目专项审计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重大项目的审计,可采取事中与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大额资金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并在审计人员和审计专项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履行审计法及审计工作规定的职责,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依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大额资金专项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同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办理,应由学校承担的委托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列入相关成本或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大额资金专项未经审计,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款应留足尾款。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工作。财务、基建、后勤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大额资金专项按年度审计计划报请审计处安排审计,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