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20 [来源]:

井冈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井冈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把劳动教育融入勤工助学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将专业服务、公共服务等活动与经济资助相结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规划部署、统一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校编制核定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只在实际工作人员缺编的部门单位进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而设置。

第十条 凡要求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须写出书面申请,包括:岗位设置必要性、育人措施、指导教师、工作任务或内容、需求人数、周上岗工时、考评细则、建议月工资、对学生专业技能方面的特殊要求等。岗位设置申请通过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和审批。

第十一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等,应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大力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区、福利院和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学生聘用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初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信息、技能要求、申请条件等招聘公告,组织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申请,参加各设岗单位的选聘。

第十六条 选聘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聘学生上岗,各设岗单位自主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招聘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名学生在1个学年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拟定聘用人员后,需与学生签订《井冈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学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学习认真,遵纪守法,劳动观念强;生活俭朴,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申报勤工助学流程:

1.学生个人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申请,填写《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个人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2.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对申请人的表现情况签署意见;

3.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或面试;

4.拟录用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岗前培训;

5.报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科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本着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考核,依据学生工作表现考评情况提出支付学生月工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将勤工助学岗位打造成既能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又能提升思想素质的育人平台,提升资助育人效能。通过勤工助学劳动实践,使学生能够牢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学生的工作安全,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发生民事纠纷和人身伤亡事故,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安排上岗的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可向用人单位提出退岗申请,经协商批准后,方可退岗,并可继续申请其他岗位勤工助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考评不合格,擅自离岗、换岗者,用人单位可提出教育和批评直到辞退。被用人单位辞退过的学生,将不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科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不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抽检,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大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崇尚暴富的错误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年的5月份开展“勤工助学积极分子”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工时(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由计划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核发,由用人单位依据考评情况提出建议,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计财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学生账户。

第三十四条 每月5日前,校内各用人单位依据考评结果填写好《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及考评记录送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科汇总、审核。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