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本科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快推动我校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赣教助字〔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生资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巩固“保障型”资助的同时,推动学生资助向“发展型”拓展。构建学校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
第二条 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关注“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及时将其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
第三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并通过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帮助其完成学业,努力实现资助对象精准、资金分配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时间精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井冈山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统筹协调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由学生资助中心、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部)实施,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2.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做好全校本科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
3.计划财务处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基础上,确保学生信息正确的前提下,按上级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4.各学院(部)要强化资助育人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心理疏导和就业帮扶等。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井大发〔2021〕25号)执行。
第二章 国家政策性资助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国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具体内容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井大发〔2021〕26号)执行。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本专科生的3%,每生每年5000元,颁发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具体内容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励志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井大发〔2021〕27号)执行。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本专科生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内容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井大发〔2021〕28号)执行。
第九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校目前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政策性的资助,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资助的相关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学校资助金资助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根据《井冈山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井大发〔2021〕2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学校应承担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学校“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待学校审定后即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及相关入学手续。入学后,可分别申请学校相关资助,如学费减免、校内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井冈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井大发〔2021〕2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学校对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免学费仅限于学费部分,减免的最低金额为每年每生2000元。
第十八条 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家庭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困难补助的金额为每年每生最低1000元,补助方式: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简称“双困生”)资助、校庆日慰问、暑期走访慰问、年底走访慰问、伙食费资助、临时性困补等。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简称,“三助”是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学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三助”岗位津贴标准为600-800元/月,其中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申请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5.近一学年之内未受任何处分。
6.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补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班主任(辅导员)推荐→学院(部)审查、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处务会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学费减免工作;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困难补助工作;对因病住院、家庭受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并结合实际,构筑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井冈山大学帮困助学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