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20 [来源]:

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联合培养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各学院(部)审查并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报校领导(校长办公会)集体审定→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一式二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并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评审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处在确保学生信息正确的前提下,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2年1月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