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联合培养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各学院(部)审查并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报校领导(校长办公会)集体审定→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一式二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并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评审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处在确保学生信息正确的前提下,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2年1月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