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20 [来源]:

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含联合培养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国家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各学院(部)审查并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报校领导(校长办公会)集体审定→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

第九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先进事迹材料》一份,同时填写一式三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本学院(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评审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待教育部批复后,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处在确保学生信息正确的前提下,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