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同时设立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简称研究生校助学金),两者合称研究生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研究生校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硕士研究生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0元(该标准适用条件为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如学费标准调整,则另行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校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学费标准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井冈山大学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5.入学前研究生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我校研究生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研究生国家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助学金评选细则,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助学金评选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预算,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制报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下达我校。
第十条 研究生校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预算由研究生处编制报学校审批后下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在读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井大发〔2015〕7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