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省学业奖学金”),同时设立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校学业奖学金”),两者合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2015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负担。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满足评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100%覆盖,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0%

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4000/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40%

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人,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分为基本条件与平均学分成绩、业绩条件。平均学分成绩和业绩的计算期限为上次评选(或入学)后到本次评选前。申报者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平均学分成绩占40%、业绩占60%计算综合得分,并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申请一等、二等和三等学业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评选年度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一学期旷课累计10节(含10节)以上者;评选年度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无故拖欠学杂费者。

(二)平均学分成绩:

平均学分成绩=

(三)业绩条件:

按照《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业绩认定与计分细则(修订)》要求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各学院当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的参评人数比例,由研究生处进行分配,优先分配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其次分配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剩余为三等学业奖学金名额,测算时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工作。

第九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每年3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评审时间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培养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小组和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将有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七条 培养学院要切实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评选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能够鼓励研究生积极成长。

第十八条 对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培养学院评审小组与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成员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井大发〔20156)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