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赣财教〔2012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为当年上级下达的指标。学校依据培养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的情况等进行名额分配,并将推荐申报指标具体分配到培养学院。培养学院初评通过人数不能突破学校分配给培养学院的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含平均学分成绩要求)与业绩条件。平均学分成绩和业绩的计算期限为上次评选后到本次评选前。申报者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业绩计算综合得分,并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学院分配名额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按学分折算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综合排名列本专业前30%

平均学分成绩=

5.专业实践能力突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选:评选年度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一学期旷课累计10节(含10节)以上者;评选年度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无故拖欠学杂费者。

(二)业绩条件:

按照《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业绩认定与计分细则(修订)》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研究生国家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工作。

第七条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评审时间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培养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小组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将有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培养学院要切实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评选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对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井大发〔201311)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