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0号)文件精神,江西省政府设立“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为鼓励研究生潜心向学,勇于创新,做好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同一学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为当年上级下达的指标。学校依据培养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推荐的情况等进行名额分配,并将推荐申报指标具体分配到培养学院。培养学院初评通过人数不能突破学校分配给培养学院的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五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含平均学分成绩要求)与业绩条件。平均学分成绩和业绩的计算期限为上次评选后到本次评选前。申报者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业绩计算综合得分,并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学院分配名额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3.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上一学年度按学分折算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综合排名列本专业前40%;
平均学分成绩=
4.专业实践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并获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科研潜力大,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选:评选年度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一学期旷课累计10节(含10节)以上者;评选年度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无故拖欠学杂费者。
(二)业绩条件:
按照《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业绩认定与计分细则(修订)》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相关学院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工作。
第七条 培养学院成立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每年3月份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分配名额按参评人数进行分配。
第九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井冈山大学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评审时间要求提交学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培养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小组和学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获得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将有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凭证及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等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培养学院要切实认真做好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推荐评选工作,确保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对在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培养学院评审小组与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培养学院评审小组成员一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井大发〔2015〕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