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23 [来源]:

井冈山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及现行表现好,思想道德成绩不低于80分;

3.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近一学年来均获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且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前10%;

4.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或创造发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体育竞赛或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4)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各学院审查并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校领导审定后公示,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由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凡申报者必须写出《先进事迹材料》一份,同时填写一式三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认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推荐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开始施行。

发表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