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23 [来源]:

井冈山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及现行表现好,思想道德成绩不低于60分;

3.学习刻苦认真,近一学年来所修课程单科成绩均及格或当年高考成绩良好,在我校就读的贫困学生;

4.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生活节俭,诚实守信,自立精神强,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各学院审查并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校领导审定后公示,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学生中的贫困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凡申报者必须填写一式二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认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推荐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对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开始施行。

发表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