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二条 学生奖励的种类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奖项有:学习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社会资助奖、创新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特困生、勤工助学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项有: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体育成绩及格以上,近一学年无补考现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40%;
5.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6.未受校纪处分。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1.个人奖项申报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选、各学院审查评选并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团体奖项申报程序:各学院民主推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在各项奖励的评定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对拟评选给予奖励的学生及先进集体需经公示后方可确定。
第二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选与奖励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三周内完成。以班级为单位,按学习成绩排名顺序在规定比例内择优确定获奖人数及等级。校外实习(实践)一学期以上专业,所在学期的奖学金按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表现综合评定。体育和公共选修课及格以上,不计入专业成绩总分及平均分,各等级的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分别为:
1.特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85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奖金每人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一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80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奖金每人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二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平均75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7%,奖金每人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三等奖学金:所修课程单科成绩65分以上,平均70分以上,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奖金每人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三好学生(标兵)、文明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与奖励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奖金每人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近一年来均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另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8%之内。
第七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奖金每人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近一年来获得一次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另一次获得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另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5%之内。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每学年10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奖金每人1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近一年来获得一次三等(含三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工作积极肯干,表现突出,得到师生好评;另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之内。
第九条 文明大学生的评选
1.每学年5月份评比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近一年来均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一年级学生获得一次三等以上者;另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之内。
第四章 优秀特困生、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条 优秀特困生的评选
1.每学年5月份评比一次,评选比例为非毕业班学生人数的1%,每人奖金3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已界定为特困生;
(2)生活节俭,自立精神强,积极申请勤工助学;
(3)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年来获得一次二等(含二等)、一次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评选
1.每学年5月份评比一次,评选比例为岗位数的10%,每人奖金1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并已界定为贫、特困生;
(2)经学校正式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章 社会或企业设立的奖学金评选与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资助的评选条件、时间、奖励金额和实施办法等有关事项主要尊重捐助者的意见,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资助性的各类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每学年4月份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班学生人数的10%。优秀毕业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另外,学校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2.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三条要求外,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1)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两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两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
(2)其他国家或社会以单位和个人名誉设立的奖学金获得者;
(3)国家级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文明大学生、优秀特困生、社会实践积级分子获得者;
(4)本科四次、专科三次获得三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者;
(5)联合培养的本科生获得二次、专科生获得一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者;
(6)获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前3名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且获三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两次者。
第七章 创新奖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奖的评定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进行择优推选。每学年10月份评定一次,只奖励独立完成者或作品的第一作者,有多项者,每学年只取最高项予以奖励,不予叠加。
第十五条 创新奖的评选条件及奖励
类别
奖金
级别
| 科技
发明
| 公开发
表学术
论文
| 公开发
表艺术
作品
| 作品、论
文入选专业学术研究会
| 艺术创作入选专业性展览会、音乐会
|
国家级
| 1000元
| 500元
| 200元
| 100元
| 100元
|
省级
| 500元
| 20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市、校级
| 100元
| 50元
| 0元
| 0元
| 0元
|
第八章 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班级的评选
1.每学年5月份评定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数的20%,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评选条件
(1)形成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勤奋学习,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的班风;
(2)全体同学文化成绩较好,思想道德整体水平较高;
(3)全体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在学校组织的文体、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4)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集体活动成绩显著;
(5)班委会成员素质较高,威信高,凝聚力强;
(6)班委会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体活动;
(7)班集体中没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8)有1个以上校级文明寝室,同时无不合格寝室。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
1.每学年5月份评定一次,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寝室数的5%,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思想上进,讲公共道德、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室内不传阅和张贴反动或淫秽的书刊、画报,无赌博和通宵上网玩游戏现象;
(2)寝室形成了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成员学习成绩好,自习时不做下棋、打牌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考试无舞弊现象;
(3)寝室成员节约水电,爱护公物,美化环境,室内整洁,无乱倒水、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踏脚印、污损墙面、违章用电等现象;
(4)寝室成员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晨读晨练晚自习,按时作息,不擅自在外住宿,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无受处分现象;
(5)在学校宿舍检查中,无因违反寝室管理规定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现象。
第九章 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受表彰学生个人及团体的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以上的学科与科技活动竞赛获得表彰者,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科与科技活动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
1.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生奖励的评审机构;
3.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并张榜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实施奖学金追回制度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重大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
3.利用奖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可以参照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