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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2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井冈山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数量年龄四十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等4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11 人的单数。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部)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部)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也可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由各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学院(部)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过程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遵照同样程序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相应专门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和工学五大领域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统筹处理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联系和协调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设主任、秘书各1名;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设置兼职副主任1名,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 1 名、兼职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兼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岗位变动及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变动后,如需增补委员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审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变动后,如需增补委员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专门委员会章程由秘书处负责制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由学院(部)负责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和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和本单位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各类被授权承担学术职责委员会的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评价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评议新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经过一个建设周期的校级科研机构发展情况,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科研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的意见;

(五)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的资金安排与分配;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学校另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涉及学术不端的有关人员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小组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

(五)讨论、审议学院(部)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函询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所形成的重大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相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可召开联席会议,对跨单位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会议所形成的决议,由相关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换届由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学术分委员会换届一般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进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具体由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会议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井冈山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