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井冈山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下同)、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部)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招生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到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申请,经县级征兵办审核后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退役后2年内。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中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到所在学院(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学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以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
(一)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四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二)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在4~7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五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三)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学生,插入被录取本科专业三年级就读,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其学习年限根据所在本科专业学习年限执行。
(四)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3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4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三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第七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由本人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学院(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或留校重新学习而不能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休学和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无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由教务处编入低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二)因重新学习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学期第十周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注册、选课并按学校规定缴费。逾期不办理者,离校时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一般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
教师应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构成;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部)反映,由学院(部)累计记录。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学期内请假3日(含)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后由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的,擅自离校2周以内按旷课论处,2周以上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学生请假申请表、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院(部)教务科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具体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井冈山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为:

学校同时也可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绩点=课程分数/10-5

其中,在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不及格课程成绩及课程绩点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由开课学院制定具体的成绩评定办法。因体残、体弱或疾病无法正常上体育课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体育学院(部)审查同意,为其安排可承受的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井冈山大学第二课堂实践育人活动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学分,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时,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学分,学校予以保留,保留时间为自中止学业之日起2年。
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由教务处根据原学校成绩证明及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集中性实践环节)累计达六门(含)以上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一个学期以上、本科第四学期以内,可以根据《井冈山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校内转专业。专科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由转入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招生条件和录取资格、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转入。
学校对同意转入或转出的学生情况应予以公示,并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停学创业;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须附医院的病历),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以1年为周期申请,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创业休学的学生,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年;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四)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校武装部核实,并函告教务处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至退役后2年,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期满 2 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休学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表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因成绩不合格而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者,下一学年继续出现累计六门(含)以上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集中性实践环节)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含)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凡因上述第三十一条(一)至(六)款原因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学院(部)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因违纪作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送达或申诉复审决定公布后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退学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按实际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不予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毕业资格由各学院(部)负责审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
学生学位授予资格由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依据本办学第六条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行政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返校缴纳课程重新学习费用后补修课程学分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或补毕业综合考核,待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后,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如果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然未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受行政处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其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行为表现证明,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经申请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退学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按实际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如实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部)核查属实后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教务处协助学院(部)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应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井大发〔2017〕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