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井冈山大学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8-1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规范招收、培养、管理留学生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3月20日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期间,留学生经批准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留学生培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学院(部)和各职能部门都应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留学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具体分管全校留学生工作。分管副校长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国际学院是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八条 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部)配合国际学院参与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是教学质量监管和学术水平评价的主体单位。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在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下,可以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学历教育留学生和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类别为本科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留学生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留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的处长以及国际学院、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的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招生专项经费用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学院(部)主动参与招收留学生,对留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学院(部),学校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奖励。

国际学院负责为教学学院(部)招收留学生提供必要的招生指导和政策咨询。

第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情况下,学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招收留学生,招生代理费根据双方签订的招生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后,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留学生。

   第十五条 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国际学院具体实施,录取结果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送校长审定,审定后形成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国际学院负责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组织入学考试或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六条 留学生的报到入学及办证工作由国际学院统一办理,专业所在学院(部)和职能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加强留学生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专业所在学院(部)参与教学工作的实施,包括培养方案的编制,任课教师(中国教师)的选派,实验教学、专业实(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实施,教学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留学生专业课程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本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普通本科学生课时的3倍(汉语语言课教师减半)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计算;外籍及外聘教师则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

留学生实验教学所需的耗材等经费,参照普通本科生的标准由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部)向学校提交预算。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校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参照《井冈山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井大发〔2017〕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的学籍与档案由国际学院管理;留学生毕业后,档案移交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离校

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毕(结、肄)业资格审查,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国际生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学位证书和毕(结、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负责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手续;协助教务处报送获学位毕业生的学位信息。

留学生的离校手续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专业所在学院(部)和职能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留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留学生所在的专业学院(部)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本科学生业务经费的2倍下拨留学生业务经费,其中50%下拨给国际学院作为学生管理业务经费,另外50%下拨给专业所在学院(部)作为教学业务经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参照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设置留学生辅导员岗位。同时,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留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留学生班主任津贴按普通本科学生班主任津贴的2倍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教学学院(部)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但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但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留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教学、文体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备案。活动中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园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留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国际学院负责做好留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国际学院负责指导、帮助留学生购买保险以及申请保险理赔。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是“江西省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院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扩大招生和奖励在校的优秀留学生。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留学生缴纳学费总额的5%安排预算设立“井冈山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国际学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审,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省内高校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制定,经学校审定后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留学生公布。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留学生办学经费支出每年列入预算,具体开支项目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