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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14 [来源]:

2023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畅通、服务至上的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学校外包安保服务执勤人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的路段或场地,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和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因校园建设需要种植树木、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保卫处联系并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受损毁,保卫处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十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告知保卫处,且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体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警用特种车辆除外)须投保交强险,方可在校园内骑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门禁系统,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公务车辆以及教职工自用车辆,凭相关手续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录入“井冈山大学道闸智能管理系统”;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用、军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出入不受限制;其他未经审核报备社会车辆进入校园需配合门岗接受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遵规停车。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人流高峰路段时应谨慎驾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校园内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酒后驾车,禁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光灯,禁开远光灯。

第十六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其他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但专门设立的驾驶训练场地除外。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车辆按学校保卫处指定的线路通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减少使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二、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应靠校园道路右则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在校学生骑行除自行车、二轮电动自行车以外的任何车辆(因特殊原因需驾驶其它车辆的在校学生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批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在校园内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三条 对无牌照、无通行标志、无锁、有撬痕的非机动车辆以及违规驾驶、骑行等车辆,学校保卫处有权扣留查验。

第二十四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能进行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开展宣传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行走,应有其监护的成年人看护。

第五章 车辆停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在停车位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各楼栋楼道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口停放各种车辆;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调度。

第二十八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出现车辆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但保卫处应协助车主向车辆保险单位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车辆进入校园停放,车主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各类设施、装置。因过失、碾压、碰撞造成损失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及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离学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车牌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如果有明显超速行为,经学校保卫处认定,明显超速1次(最高时速在40公里以内),经教育不改者,从明显超速第2次起,每次将取消其车辆1个月免费入校停放授权(即按照社会临时来访车辆标准收取相应停车费,下同);严重超速1次(最高时速在40公里以上),视情况将取消其车辆1至2个月免费入校停放授权;如果一年内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严重超速,将直接列入限行名单,取消该车辆年度入校权限。

第三十三条 对校内违章停放车辆,学校保卫处通过张贴《违停车辆告知单》进行交通安全提示并进行通报。一年内每累计发生2次违停,学校将取消其车辆一个月免费入校停放授权。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保卫处认定,电瓶车、摩托车明显超速,将对相关车辆进行暂扣一个月处置;违反交通法规的则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对随意乱停乱放车辆,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拖车暂扣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未经审批在校园内驾驶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外的车辆,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示意拦停,并对车辆进行暂扣,待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作出相应处置后予以返还车辆,返还的车辆须即刻驶离校园。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以立即纠正的,学校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凡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或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将被学校保卫处认定为“僵尸车”,保卫处可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移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及时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三十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学校保卫处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损毁设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协商解决或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机动车,主要包含各类汽车(含电动汽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所指的非机动车,主要包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井冈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井冈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井大发〔2020〕68号)同时废止。